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進《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煤礦安全生產條例》實施,推動《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防范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落實落地,進一步夯實礦山安全生產基礎,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 按照《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 年)》總體要求,國家礦山安監局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三年治本攻堅,礦山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升,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礦山重大災害超前治理進一步強化; 礦山機械化、自動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顯著提升,實現礦山井下人員減少 10%以上;正常生產的煤礦中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一、二級的占比 80%以上;礦山產業結構進一步優化,分類處置取得顯著進展,大中型非煤礦山占比達到 20%以上;礦山安全法規標準體系更加完備,執法規范化、信息化水平明顯提升,礦山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水平和強烈意愿大幅提升,執法效能明顯提升;礦山安全事故總量持續下降,遇難人數、煤礦百萬噸死亡率下降不低于 10%,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現有礦山重點縣區和重點企業“摘帽率”超過 60%。
二、主要任務
(一)提升礦山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素質能力。
1.??? 加強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教育培訓。聯合中央黨校組織全國煤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金屬非金屬大中型露天礦山、尾礦庫企業主要負責人集中培訓,主要負責人和“五職”礦長每年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五職”礦長必須有主體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且有 10 年以上礦山一線從業經歷。統籌采取視頻直播授課、專題研討交流、網絡自學等方式,實現全國礦山、尾礦庫企業主要負責人教育培訓全覆蓋。
2.??? 加強“三項崗位”人員安全教育培訓。首次取證的地下礦山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定期修訂礦山“三項崗位”人員題庫,嚴格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五科”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為主體專業畢業且有 5 年以上礦山一線從業經歷。推行實施特種作業人員大數據監管監察,開發特種作業人員證件查詢和異常比對功能,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產整頓,并嚴肅追究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
3.??? 修訂《礦山安全培訓規定》。細化完善各類礦山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頻次、內容、范圍、時間等規定要求,推動礦山企業變“招工”為“招生”。推動各地區合理布局、整合建設一批高水平的礦山安全生產培訓基地和考試點,力爭 2024 年底前實現礦山安全培訓教室視頻聯網至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培訓機構進行一輪全覆蓋條件復核,堅決整治假培訓、假考試、假證書等亂象。各地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堅持“逢查必考”,加大對礦山安全培訓機構的監管力度。
4.??? 推進應急處置能力提升。出臺加強礦山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督促指導礦山企業全面細致做好應急準備。完善應急叫應回應響應機制,制定礦山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管理辦法。認真開展應急演練,聚焦從業人員緊急撤離和逃生避險意識能力提升,督促礦山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緊急撤離和逃生避險應急演練,讓全體從業人員熟知避災路線、逃生通道、安全出口及自救器使用、安全避險應急處置要求。
(二)推進礦山法規標準提升和重大事故隱患動態清零。
5.??? 提升礦山法規標準保障。積極推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修訂工作,加快修訂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等部門規章,推動將《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提升為部門規章。制定發布《礦山安全標準體系建設指南》,組建礦山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全面啟動 KA 標準修訂工作,推動形成有機統一的礦山安全法制體系。
6.??? 健全完善礦山企業重大事故隱患自查自改常態化機制。推動礦山企業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每月開展 1 次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
治,對排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建立臺賬,由主要負責人跟蹤督辦,確保責任、措施、資金、期限和應急預案落實到位,逐一整改銷號。對于未開展排查或者查出后拒不整改等導致重大事故隱患長期存在的,一律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7.??? 健全完善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跟蹤督辦機制。推動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銷號制度,督促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嚴格按照“五落實”要求,確保閉環管理。2024 年底前建立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清單管理和動態分析機制,對進展緩慢的及時采取函告、通報、約談、曝光等措施。
8.??? 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隱患數據庫管理和調查處理機制。推動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建立本地區重大事故隱患數據庫,2024 年底前實現礦山企業自查上報、監管監察部門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全量匯總,實行清單制度管理并動態更新整改落實情況,推動照單逐條整改銷號。各級監管監察部門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 要成立調查組,查明原因,認定責任,提出問責建議。對重大事故反復出現、屢改屢犯的,依法提請關閉,并嚴肅追究企業實際控制人責任,有上級公司的,要嚴肅倒查上級公司主要負責人責任。
(三)開展礦山產業結構重點攻堅。
9.??? 嚴格礦山安全準入。停止審批新建產能低于 90 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的煤礦。新建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的煤礦原則上應按采煤、掘進智能化設計。推動進一步提高鐵、銅、金、石灰石等重點礦種最小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標準。嚴格執行等量或減量置換政策控制尾礦庫總量,嚴禁新建“頭頂庫”,新建四等、五等尾礦庫應當采用一次性建壩。嚴格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生產許可審批,強化安全設施設計實質內容審查和首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現場核查。
10.? 推動分類處置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推動各省級政府摸清地區礦山基本情況,制定分類處置措施,健全關閉退出遺留問題配套政策與保障機制。對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礦產資源開采的,越界開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許可證采礦且拒不整改的,與煤共(伴)生金屬非金屬礦山經停產整頓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且拒不整改仍然生產建設的,或者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依法提請地方政府按程序予以關閉取締;對長期停工停產、資源枯竭的礦山,災害嚴重且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積極引導退出。
11. 整合重組一批非煤礦山。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扶優汰劣、分類處置”的原則,推動大型非煤礦山企業兼并重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礦山企業。推進同一個礦體分屬 2 個以上不同開采主體的非煤礦山,生產建設作業范圍最小距離不滿足相關安全規定的非煤礦山,以山脊劃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礦山等企業整合重組,統一開采規劃、生產系統和安全管理,實現礦權、規劃、主體、系統、管理“五統一”,嚴防假整合。鼓勵有能力的礦山科研技術單位為中小型非煤礦山提供全方位技術服務。
12. 升級改造一批礦山。規范小礦山技改擴能,明確技改擴能建設期限,實現機械化開采。加強整合技改擴能礦山安全監管, 杜絕落后產能低水平重復建設。新建、改擴建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原則上采用充填采礦法,不能采用的應嚴格論證。中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不得有 4 個以上生產水平同時采礦。推進開采深度超過 800 米或者生產規模超過 30 萬噸/年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采用機械化撬毛作業。
(四)強化礦山重大災害治理和安全科技支撐。
13.? 制度化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制定《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規范》,2024 年底前,推動礦山企業查清 3—5 年采掘范圍內各類隱蔽致災因素,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調整每座礦山災害防治等級。推動各地、各礦山建立完善礦山隱蔽致災因素動態普查臺賬,動態掌握各類隱蔽致災因素情況;對普查不清的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對弄虛作假的推倒重來,嚴肅追究礦山企業和普查單位責任。2025 年底前,推動各地區對連片礦區統籌組織開展區域性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及時予以治理。
14.? ?推進礦山重大災害超前治理、工程治理、系統治理、區域治理。該鑒定不鑒定、該戴帽不戴帽、不按等級設防或鑒定弄虛作假的,立即整改直至停產整頓。督促礦山企業落實重大災害治理主體責任,強化重大災害治理基礎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災害治理管理制度、機構和隊伍,保障治理資金投入,重大災害治理措施不落實、冒險組織生產建設的,依法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推動建設一批瓦斯綜合治理和水害、火災、沖擊地壓防治示范礦井。對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者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尾礦庫,以及停用時間超過3年的尾礦庫、沒有生產經營主體的尾礦庫實施閉庫治理工程,推動長江經濟帶、嘉陵江上游(陜西、甘肅、四川)、黃河流域各?。▍^)實施尾礦庫綜合治理。
15. 數字賦能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加快推動礦山安全生產監管模式向事前預防數字化轉型,建立完善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執法系統。推動地下礦山企業健全完善人員定位、安全監測監控、通信聯絡、壓風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統。持續加大礦山、尾礦庫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建設應用和升級改造力度。推動非煤地下礦山、露天高陡邊坡和尾礦庫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基本建成并運行,2025 年底前實現礦山主要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全覆蓋。
16. 加強礦山安全科技支撐體系建設。優化布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重點實驗室,推動建設礦山安全領域全國重點實驗室。加強關鍵技術和裝備攻關,實施一批礦山安全類重大科技項目。持續開展礦山安全科技進企業活動,強化吊籃等地面“三堂一舍”(澡堂、食堂、會堂和宿舍)消防設施設備建設和安全管理,開展自救器“打假”專項整治行動,及時更新礦山先進技術裝備推廣及淘汰落后安全生產工藝技術裝備目錄。要嚴格規范第三方服務機構支撐,加強礦山領域安全評價、設計、檢測、檢驗、認證、咨詢、培訓、監理等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督管理。
17.? 提升礦山自動化、智能化水平。加快災害嚴重、高海拔等礦山智能化建設,打造一批自動化、智能化標桿礦山。災害嚴重礦井、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礦山,必須進行智能化改造。推動非煤礦山智能化提速擴面,推動更多煤礦加快實施“一優三減”,提高“一井一面”或“一井兩面”煤礦占比。公布一批創新應用企業名錄。
(五)加快礦山企業安全管理體系建設。
18. 規范礦山企業外包隊伍管理。推動礦山企業統一負責外包工程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取消井下勞務派遣用工。凡是礦山企業掛靠、違規發包轉包分包工程的,施工單位違規掛靠施工資質、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將爆破作業專項外包的,依法責令改正直至停產整頓。
19. 推進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修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辦法和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露天礦山及尾礦庫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加強對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動態監管。2025 年底前,打造一批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標桿)企業單位。推動各地區細化完善安全生產標準化激勵約束政策,全面提升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水平。正常生產的煤礦必須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及以上水平,正常生產的非煤礦山必須在 2026 年底前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及以上水平。
(六)開展礦山安全生產精準執法和幫扶。
20. 深入推進精準安全檢查執法。綜合運用“四不兩直”、明查暗訪、交叉執法、遠程監察等工作方式,聚焦重大事故隱患的查處,加大重點抽查、突擊檢查力度,嚴厲打擊“七假五超三瞞三不兩包”等行為,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實行“一案雙罰”。用好礦山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用電量監測等信息化手段,精準開展現場檢查。2024 年底前建立健全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執法統計、執法考評和典型案例報送制度, 完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對“零處罰”“只檢查不處罰”等工作不力、處罰條款落實不到位的地區進行約談通報。
21.? 嚴格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嚴格落實《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調查制度》,及時報送事故信息;加強重大事故掛牌督辦和典型較大事故跟蹤督導,督促加快事故調查進度,精準認定事故原因和責任;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嚴肅追究責任企業實際控制人責任,推動各地視情況對典型較大、瞞報謊報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提級調查。強化警示教育,發生較大事故或涉險事故的,一律約談企業及上級公司,制作警示教育片,責令停止生產、開展全員集中培訓;發生死亡事故的礦山,必須停產整頓,嚴格組織驗收。
22.? ?強化國家監察督政和督導幫扶。建立完善抽查、交辦、核查、約談、報告常態化的工作機制,堅持多約談、多通報、多發督促函、多暗訪、多曝光,將責任、壓力層層傳遞到基層末梢。推動各地區在 2024 年底前統籌建立安全生產專家庫,完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輔助開展監督檢查的工作機制,選聘執法技術檢查員參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對想干好、愿投入但技術弱、基礎差的礦山,督促各地區組織專家進行“一對一”定向幫扶。強化對礦山安全重點縣(市、區)、重點企業督導檢查和評估。
(七)深化礦山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23. 深入開展礦山安全生產宣傳。以《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安全生產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煤礦安全規程》以及重大隱患判定標準等為重點,常態化開展“學法規、抓落實、強管理”活動。開展好安全生產月等主題宣傳活動,推進礦山安全生產宣傳“進機關、進礦區、進企業、進班組、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堅持“誰執法、誰普法”,將每次執法作為一次安全宣傳的機會。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增強全社會對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關注和支持。
24. 加強礦山安全生產社會監督。推動各地區健全完善礦山安全生產舉報渠道和獎勵機制,向社會公布接收礦山安全生產舉報的渠道,鼓勵社會公眾和從業人員舉報或報告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完善并落實舉報受理、核實、辦理、反饋、追責等閉環管理機制,及時兌現舉報獎勵。
(八)推進礦山安全監管監察能力提升。
25.? 強化基層礦山安全監管執法人員能力培訓。研究制定《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監管隊伍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三年內對全國礦山安全監管執法人員開展一輪集中培訓。持續加強思想淬煉、政治歷練、實戰鍛煉和專業訓練,強化斗爭精神和斗爭本領養成,加大實操培訓力度,加大礦山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到礦山企業鍛煉交流力度,完善考核獎懲機制,選樹執法先進典型,切實提升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強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26. 提升執法裝備水平。加強各級礦山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裝備配備,推動執法隊伍規范化建設。增加裝備配備種類并及時更新執法終端設備,實現執法裝備之間基礎數據兼容、共享,不斷增強裝備智能化水平。推動配備使用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執法記錄儀。
27.? 強化執法監督。全面使用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執法系統開展執法檢查和全過程執法監督,實施執法文書修改留痕管理、智能提醒。建立執法責任倒查機制,壓實執法檢查帶隊負責人責任, 嚴格執行“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類的重大事故隱患長期未查出的、長期只檢查不執法、問題隱患描述避重就輕、規避處理處罰的,啟動倒查機制,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推動各地區建立涵蓋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公安、自然資源、工信、能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建設等相關部門的協作機制,明確礦山領域牽頭部門、責任單位,分年度制定攻堅清單,明確具體任務、完成時限、工作目標,統籌推進礦山安全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各項工作。牽頭部門要定期向地方政府有關負責同志匯報礦山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進展情況,及時推動解決突出問題,并經常性開展督導調研。
(二)強化政策支持。積極推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等礦山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制修訂工作,加快推動形成有機統一的礦山安全法制體系。發布《礦山安全標準體系建設指南》, 加強急需標準供給力度。積極爭取中央和地方財政對礦山安全生產的支撐保障。督促礦山企業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確保滿足安全生產需求。
(三)強化督促檢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充分發揮監督檢查利劍作用,狠抓監督檢查和發現問題整改,對礦山安全問題久拖不決或對整改函、建議函不落實不反饋的地方政府,嚴肅約談政府主要負責人并通報上一級黨委政府。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每年對各地區進展情況進行評估。
(四)強化激勵引導。采取多種形式對治本攻堅三年行動進行廣泛宣傳報道,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及時總結各地區和企業的經驗做法,挖掘推廣一批先進典型經驗,培育選樹一批示范單位。推動各地區、各部門加大對成績先進單位的通報表揚力度,按照有關規定對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進行獎勵,以示范引領推動工作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