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保證高處作業過程中人員、設備安全。
2.適用范圍
全公司區域內高處作業。
3.職責
3.1??? 高處作業由作業所在單位申請,生產單位作業負責人同意后,再由作業單位進行確認。
3.2? 一、二、三級高處作業證由車間負責人審核后報設備處負責人審批。
3.3? 特級高處作業證由安全處審核后報主管廠長審批。
4.工作程序
4.1 作業分級
4.1.1 作業高度h分為四個階段:2m≤h≤5m ;5m<h≤15m ;
15m
4.1.2 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因素分為11種:
a)陣風風力五級(風速8.0m/s)以上;
b)GB/T 4200規定的Ⅱ級或Ⅱ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c)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5℃的作業環境;
d)接觸冷水溫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業;
e)作業場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作業場所光線不足或能見度差;
g)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距離小于表1的規定;
表1? 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
危險電壓帶電體的電壓等級/kV | ≤10 | 35 | 63~110 | 220 | 330 | 500 |
距離/m | 1.7 | 2.0 | 2.5 | 4.0 | 5.0 | 6.0 |
h)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邊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徑小于500mm的圓形平面或具有類似尺寸的其他形狀的平面,只是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i)GB3869規定的Ⅲ級或Ⅲ級以上的體力勞動強度;
j)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業環境;
k)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
4.1.3 不存在4.1.2列出的任一種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2規定的A類法分級,存在4.1.2列出的一種或一種以上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2規定的B類法分級。
表2 高處作業分級
分類法 | 高處作業高度/m | |||
2≤h≤5 | 5<h≤15 | 15<h≤30 | h>30 | |
A | Ⅰ | Ⅱ | Ⅲ | Ⅳ |
B | Ⅱ | Ⅲ | Ⅳ | Ⅳ |
4.2 作業要求
4.2.1 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GB 6095要求的安全帶。
帶電高處作業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Ⅳ級高處作業(30m以上)宜配備通訊聯絡工具。
4.2.2 高處作業應設專人監護,作業人員不應在作業處休息。
4.2.3 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符合GB 26557等標準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擋腳板、跳板等,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4.2.4 在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楞板等輕型材料上作業,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5 在臨近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等場所進行作業時,應預先與作業所在地有關人員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且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防護器具(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4.2.6 雨天或雪天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應進行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臺風、暴雨后,應對作業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4.2.7 作業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應持物,不應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墜落措施。
4.2.8 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應上下垂直作業,如果確需垂直作業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2.9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審批人員同意,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4.2.10 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4.2.11 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不應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5.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1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證。
5.2作業證有效期7天,若作業時間超過7天,應重新審批。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5.3? 《高處作業證》第一聯由作業人員留存,第二聯由作業負責人留存,第三聯由設備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
6.相關文件
《GB30871-2014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HG23014-1999 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7.相關記錄
《高處安全作業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