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內正式運行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電源。
3.臨時用電審批程序
3.1公司內部一般地點架設的臨時電源線,由用電單位提出申請,經電儀車間負責人審批后,持《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到電修申請接線作業。
3.2外來施工單位所需臨時用電時,必須由作業所在單位負責人提出申請,經電儀車間負責人批準后,持《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到電修申請接線作業。
3.4《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作業所在單位留存,第二聯由配送電執行人留存,第三聯由動力部門(電儀車間)留存。
4.臨時用電的安全管理
4.1對臨時用電管理,由電儀車間確定專人負責。每天進行一次巡回檢查,并認真作好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臨時用電設施完好。
4.2生產裝置上的臨時供電設施,在生產裝置正常運行期間,不得影響生產裝置的正常運行,否則必須停止供電。
4.3現場臨時供電設施接出的線路、用電設備的安全維護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但接線電工在接線前必須進行安全檢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接線。電儀車間要不定期對其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否則,立即停止供電。
5.臨時供電安全技術要求
5.1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器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技術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5.2現場臨時用電供電設施的停送及現場臨時用電安裝和拆除,必須由電儀專業人員負責操作,嚴格執行有關的電儀安裝規范和電儀專業安全規程。
5.3臨時供電設施或現場用電設施,必須安裝高靈敏動作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式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加裝單獨的電源開關和保護,嚴禁一臺開關接兩臺及以上的電動設施。
5.4臨時線架空時,裝置區內不得低于2.5米,跨越道路時不得低于5米;不允許用金屬管作電線支撐物,地面敷設時應穿管保護;電纜地下敷設時埋地深度不得低于0.7米,且沿線必須設安全標志。
5.5室外的臨時用電開關需有防雨措施,開關安裝離地面不得低于1.3米。
5.6在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及特別潮濕的場所裝設的臨時照明,安全電壓不得超過12伏,其他場所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
5.7使用臨時電源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管理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
5.8臨時用電單位不得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5.9臨時用電結束后,使用單位及時通知電儀車間拆除臨時供電線路,使用單位不得私自拆除。如因私自拆除,將酌情給予處罰。
5.10《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是臨時用電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不得代簽,要認真登記,妥善保管。
6.相關文件
《GB30871-2014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7.相關記錄
《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